基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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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省中医药文化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湖南省中医药文化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方案(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是促进学校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我省中医药文化研究与建设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加强中医药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健全交叉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面向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咨询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新论断,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和应用研究的总体要求,着力推动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决策服务、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工作,努力建设成为机构开放、人员精干、内外联合、创新发展、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科研机构。

第四条基地以解决中医药文化领域尤其是湖南地域中医药文化的重点领域重大问题为首要任务,坚持突出特色、凝练方向、增强活力、提升水平,形成一批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国内有较大影响的高质量研究成果,朝着成为全省中医药文化理论的研究中心和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的专业智囊,以及全国中医药文化传播推广的平台和中医药文化研究的学术交流中心的目标不断迈进。

第二章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基地遵循共建、共管、共享的运行机制,以人文与管理学院为依托单位,中医学院、外国语学院和马克思主义学院为主体共建单位,全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共同建设单位,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共同负责基地的运行、建设和发展工作。

基地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为学校科技处,对基地工作发挥指导、监督和保障作用。科技外负责审定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制度等;组织研究基地的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并指导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七条基地的运行与管理实行基地主任和首席专家共同负责制。基地主任原则上须由学校党政领导同志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首席专家须为中医药文化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正高职称,研究特色突出,学术声誉好,已取得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国内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基地主任和首席专家由学校依规聘任,并上报省委宣传部社科规划办审核备案。

第八条基地实施责权清晰的分级管理,根据协同管理原则,设置基地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中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共同协助主任开展基地管理和建设工作。设立基地秘书处,成员分别由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指定相关同志担任,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负责协调基地日常运行工作。

第九条基地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基地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基地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好学术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基地评估验收工作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7-9人,其中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本校学者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学校聘任。

第三章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创新发展”的研究人员队伍管理机制。基地研究人员队伍采取“内聘”与“外聘”相结合的开放式管理模式。其中,对内聘任一批学校从事中医药文化研究的、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形成一支相对固定的研究人员队伍。对外聘请一批全国中医药文化研究领域以及其他与基地研究发展紧密联系的相关学科知名专家学者,指导和推动基地形成高水平研究成果,不断扩大基地在省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第十一条基地根据研究特色和自身基础,通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和讨论,凝练形成长期稳定的研究方向。各研究方向设学术带头人和方向秘书各1名,积极推动本研究方向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相关工作。学术带头人应根据基地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切实保障基地建设发展指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基地研究人员应积极参与基地的相关工作会议、学术研讨会议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基地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一定的研究和人才培养任务。原则上基地研究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历,基地将根据研究方向定期对研究人员队伍进行调整补充。同时,基地有计划、分批次组织研究人员开展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并对研究人员开展中医药文化学术活动等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基地主动对接健康中国和健康湖南建设重大战略需要,立足中医药文化学科前沿和湖南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积极推动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优秀研究团队开展高水平研究项目和成果攻关,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开展实质性的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力争取得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进一步打造基地研究品牌。

第十四条为吸引和支持基地研究人员开展与中医药文化相关的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高水平项目的培育和高质量成果的孵化,特设立“湖南省中医药文化研究基地成果立项资助项目”。凡署名单位包含“湖南省中医药文化研究基地”的以下成果均可申请:在《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人民论坛》杂志等“国家社科基金专刊”栏目发表的论文;在中央“三报一刊”发表的理论文章;在CSSCI核心期刊、SSCI(二区以上)、SCI(二区以上)、EI、中国中文核心期刊(2篇)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采用的稿件;在全国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第十五条基地积极争取通过承担委托研究课题、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顾问、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为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基地要主动提高社会服务能力,通过对外开放、交流形成一批挂牌的战略合作基地,组织基地研究人员队伍开展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服务活动。

第四章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评估方案(试行)》相关规定,为基地的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后勤等支持保障条件。基地应不断改善研究条件,建设与主要研究领域相关的、种类齐全的图书资料库和电子数据库,合理购置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电子仪器及网络设备。建立基地网站并保持良好运行,发挥基地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

第十七条基地专项建设经费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上报预算。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委托课题配套、基地成果立项资助项目的经费、高级别课题培育、高水平研究成果出版资助、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绩效等。基地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管理和使用好基地建设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基地建立科学规范的日常管理制度,定期研讨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好各项年度工作。建立健全考核管理机制,对照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评估指标体系,细化基地年度考核任务。基地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共同承担湖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定期督查和评估工作,并获得好的评估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基地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省中医药文化研究基地管理条例(修订)》和《湖南省中医药文化研究基地工作制度》废止。